謝崇雄
- 謝崇雄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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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崇雄(1928-),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港鎮家畜保險公司主任,其在蘇東啟家,曾聽聞張茂鐘與蘇東啟商討推翻政府之事,曾婉勸蘇東啟慎重考慮,明知蘇東啟之叛徒身分,未告密檢舉。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1961年12月10日具保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蘇東啓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同案被告廖本仁等人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謝君緩刑前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要件,應予補償。07465申請案於2004年10月14日再次提出,2006年12月17日經第5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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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北港鎮家畜保險公司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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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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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