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登科

謝登科(1925-),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0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與雲林縣大埤鄉村幹事張新治訪晤蘇東啟,蘇東啟與其談論推翻政府,囑其向一般民眾宣傳臺灣不屬於中國,及向該鄉公所兵役課調查臺籍充員部隊駐地,以結拜兄弟方式集中力量,待機行動。蘇東啟並指定其與張新治為大埤方面負責人,其與張新治當面同意,惟未按其指示活動。1961年11月3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1月2日刑期結束,11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但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其與蘇東啟所談論臺灣獨立之事,屬言論思想層次。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