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壬癸

曾壬癸(1922-1991),臺灣彰化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友,其加入廖啓川之組織,並參與討論經費問題。1962年1月29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1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陳東川等人及另案被告蘇東啓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認定其討論成立敢死隊之行為,縱使實在,亦未逹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