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東川

陳東川(1930-),臺灣嘉義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汽車司機,其受利足禹宣傳「臺灣獨立」,並介紹予廖啟川認識,經廖啟川予以爭取加入,受廖啟川吸收。惟經費無著,廖啟川乃於其之住所會商討論經費問題,其與利足禹、孫秋源、蔡金鏗、吳耿隆等人參加,廖啟川主張集資向香港購買印鈔紙,偽造美鈔,利足禹建議成立房地產介紹所作為活動經費來源及聯絡中心,其則主張組織敢死隊,由其負責等情。1961年10月3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10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利君等6人主張臺灣獨立,屬思想層次問題,成立敢死隊僅止於討論主張階段,無證據證明其有預備叛亂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汽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