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耿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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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耿隆(1916-1997),臺灣臺中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嫌加入廖啓川之組織,並參與討論經費問題。1962年1月2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1月28日刑期結束,1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6人主張臺灣獨立,屬思想層次問題,成立敢死隊僅止於討論主張階段,無積極證據證明有預備叛亂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