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足禹
- 利足禹 男 1910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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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利足禹(1910-1993),臺灣彰化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日月介紹所經理,其涉嫌加入廖啓川之組織,並參與討論經費問題等情。1961年9月1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1年9月1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6人主張臺灣獨立,屬思想層次問題,成立敢死隊僅止於討論主張階段,無積極證據證明有預備叛亂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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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日月介紹所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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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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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