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茂
- 林森茂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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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森茂(1928-),臺灣彰化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拒絕廖啟川爭取參與「臺灣獨立」活動。1962年2月2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4年2月26日刑期結束,3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同案被告利足禹君等六人既非叛亂犯確有實據,因此其所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亦不成立,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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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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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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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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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