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茂

林森茂(1928-),臺灣彰化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拒絕廖啟川爭取參與「臺灣獨立」活動。1962年2月2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4年2月26日刑期結束,3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同案被告利足禹君等六人既非叛亂犯確有實據,因此其所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亦不成立,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5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