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在

  • 賴在 1948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在(1948-),臺灣嘉義人。 依(59)悝字第0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九師五十五旅第一營第一連一等兵,其經鄭金河三次說服,參加江炳興為首倡議以「臺灣獨立」為號召之叛亂組織,並約定由其以衛兵身分為內應實施暴動,進而釋放監犯,攻占臺東等地為據點,迨鄭君等實施暴動時,其因膽怯避未參與行動。1970年2月14日被羈押。197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5年2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偵審中供認不諱,據以論科。惟其否認知悉另案被告鄭金河說服其參加以「臺灣獨立」為目的組織為叛亂組織,且鄭金河等在服刑監獄內實施暴動時,其並未應邀參加,足證其在審理中所辯不明該「臺獨」叛亂組織之性質及未參予等語尚可採信。其既無參加叛亂組織之犯意,又別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一 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悝字第047號
    • 判決主文: (59)悝字第047號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經減刑,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