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景松
- 宋景松 男 1931年出生 1963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宋景松(1931-1963),臺灣臺南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皮革工,其曾在臺南縣參加共匪組織,復加入臺灣獨立聯盟,充該組織臺北縣三重市負責人,又吸收林輝強、劉金獅參加,並與陳三興等討論趁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等情。1962年5月10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63年10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內容所載事實,其等發起組織、運用旗幟、討論政府在聯合國地位發生變化時,開始搶奪政府物資、交付海軍機密公文及搜集軍事情報等行為,均係憑渠其等之自白供述,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判決書中所採為證據之陳三興、陳三旺日記簿內容,應係指其等之往來信件,就信件內容觀之,亦無法證明渠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皮革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