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明

吳振明(1955-),臺灣臺南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受美麗島雜誌社蠱惑參加集會,隨同施明德高喊「打!打死他!」(指打憲警),又率先持竹棒擲擊憲兵助勢,至憲兵黃國盛、陳宗昆口唇及面部裂傷。1979年12月10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2年11月17日奉准假釋。 其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吳振明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罪,係以吳君在憲兵隊訊問時坦承有丟竹棒及證人(即被害人)黃國盛、陳崇昆在憲兵隊指認吳君照片為據。惟查吳君在臺北地方法院偵、審中均否認,而證人黃國盛、陳崇昆在審理中當庭並無法確認吳君即係擲木棍擊傷他們之人,記明在卷。其他扣案之木棍火把,照片及診斷書,並不能證明吳君在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時有率先助勢之情形,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