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明
- 吳振明 男 1955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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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振明(1955-),臺灣臺南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受美麗島雜誌社蠱惑參加集會,隨同施明德高喊「打!打死他!」,指打憲警,又率先持竹棒擲擊憲兵助勢,至憲兵黃國盛、陳宗昆口唇及面部裂傷。1979年12月10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2年11月17日奉准假釋。
其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罪,係以其在憲兵隊訊問時坦承有丟竹棒及證人黃國盛、陳崇昆在憲兵隊指認其照片為據。惟查其在臺北地方法院偵審中均否認,而證人黃國盛、陳崇昆在審理中當庭並無法確認其即係擲木棍擊傷他們之人,記明在卷。其他扣案之木棍火把,照片及診斷書,並不能證明其在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時有率先助勢之情形,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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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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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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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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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