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精文
- 蔡精文 男 1949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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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北分監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精文(1949-),臺灣高雄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私人公司業務員,奉派前往臺東出差,途經大圓環,見到美麗島雜誌社人員聚眾喊打憲警,竟受煽惑,亦附和喊打,並跟隨隊伍參加遊行等情。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3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判處有期徒刑9月。1980年9月17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多眾集合暴行脅迫附和隨行罪,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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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9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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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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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