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坤達 (吳文賢)
- 吳坤達 (吳文賢) 男 1952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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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文賢(1952-),臺灣臺南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因閱讀美麗島雜誌及多次參加該雜誌社舉辦之集會,對於該雜誌社舉辦之集會,已呈暴動之傾向,知之甚稔。應邀前往高雄市參加集會,於遊行前已知悉施明德聚眾滋事,竟仍手佩三色臂章,先持火把參加遊行,嗣繼余阿興之後高撐紀念世界人權日橫幅大旗為遊行前導,迨施明德領導隊伍衝打憲警,由大圓環轉入中正四路時率先持火把攻擊憲警助勢。1979年12月18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2年12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吳君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罪,係以吳君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楊瑞龍在警訊中之供述為據。惟吳君在審理中否認。而證人楊瑞龍於警訊供稱所看到的人係「鄭仔寮吳姓」手持竹棍攻擊憲警,與吳君自承係持火把已不相吻合,且楊君在審判中堅稱沒有看到吳君有毆打憲警。其他扣案之木棍火把,照片及診斷書,亦不能證明吳君在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有率先助勢之情形,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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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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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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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