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昭榮

許昭榮(1928-2008),男,1955年被捕判刑時年31歲,屏東枋寮水底寮人,筆名蕉影。枋寮公學校畢業。曾任日本海軍志願兵、國府海軍輪機士官、貿易商、為國軍臺籍老兵協會創會會長。曾因許昭榮等案(又稱海軍臺獨案)被捕入獄,復因支援施明德絕食而被國府註銷護照流亡海外,最後因憤慨政府社會長期忽視臺籍老兵權益而自焚犧牲。 公學校畢業後先在藥局擔任藥局生。1943年被徵派第二期海軍志願兵,在新竹南寮空軍基地迎接戰爭結束。二二八事件時,在水底寮收聽廣播聽聞水上機場情勢緊張,希望南北各路經過嘉義的同胞提供武器;由於聽說水底寮藏有不少日本武器、彈藥,乃與昔日海軍同袍四處尋找,希望支援學生隊伍,但尚未找到彈藥,國軍整編第二十一師已經南下鎮壓,遂至四重溪一帶躲避。 1947年7月返家收到吳振武以少校參謀官之身分來信,呼籲從軍加入國府海軍,遂決定加入海軍技術員兵大隊。同年10月前往青島海軍軍官學校受訓,後被派往美國接收太湖軍艦。1949年8月派往山東,期間參與長山島戰役,之後輾轉移防廈門,於1950年撤退臺灣。返回臺灣後,許昭榮無心投身軍旅,請長假離開軍隊,並順利進入中國石油公司工作;但不久又因競選中油「資源委員會勵進會委員」遭對手檢舉逃兵而被捕,經煉油廠副廠長胡新南作保獲釋。被囚期間曾寫信給前艦隊長官黎玉璽請求搭救,表示願意繼續從軍,黎玉璽遂派員將其自中油帶回軍中,無可奈何下又回到海軍任職。 1955年於逸仙艦服役時,奉派赴美接收美國撥交的咸陽軍艦。據海軍第一司令部判決,1956年返國途經夏威夷,許昭榮由日人佐久間(為其1948年出國接艦時認識)之手,取得廖文毅以英、日語刊印的《臺灣獨立運動十週年》,攜帶回國後給張幹男及其他臺籍同袍傳閱,預備秘密翻譯散發。1958年4月同袍吳榮山因收假遲歸,軍方搜索營中個人物品時查獲該書,導致吳歸營後被捕,判刑7年。許昭榮也因此遭判刑10年,張幹男、曾國英8年。據1959年12月26(48)公審字第293號判決書,本案相關被捕判刑者共10人;但據許昭榮於「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申請書」陳述,除了把書傳給張幹男之外,對其他人之傳遞情況並不知情。 被捕後先被關在海軍鳳山招待所,之後送往綠島,最後關押在臺東泰源監獄。在綠島囚禁期間,嘗試翻譯日文的文學作品投稿《台灣新生報》,以貼補家用,獄中還翻譯過日文的兒童讀物、商業書籍,由水牛出版社出版。十年期滿出獄後,考入高雄加工出口區日商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課長。1972年7月,職任信和工業公司業務課長時,疑因遭人嫉妒構陷,發生錯印「MadeinTaiwan,RepublicofTaiwan」在包裝紙箱上,雖經及時塗銷更正,並向警方報案,但仍被情治單位以其有叛亂前科,移送臺北警總保安處遭刑求拷問,直到法定羈押期限期滿仍無法查出犯罪證明才獲釋,共被羈押143天。據(62)警檢處字第053號不起訴書,許昭榮自承「忙中之錯」,已經塗銷改正並已報案等,確認無故意之意圖,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裁定「不起訴處分」而無罪釋放。 之後自營貿易,1984年自日本到美國開發臺灣草蝦美國市場時,適逢發生施明德獄中絕食事件,於洛杉磯參加聲援施明德的示威抗議,結果被註銷護照無法回國,流亡海外,直到1991年才回到臺灣。 1991年回臺後,積極訪查、串連各地臺籍國軍成員,並成立「全國原國軍臺籍老兵暨遺族協會」,呼籲各界重視臺籍國軍之遭遇,曾率隊前往國民黨黨部抗議,最後使國防部同意依各人情況發放每人最多八十萬元不等之慰問金。老兵協會成員對國防部的處置僅能無奈接受,並持續推動立法,要求比照二二八補償規格照顧國共內戰中服役與犧牲的臺籍老兵,但其所爭取之補償法案歷年一直未獲執政當局重視,更被譏為錢坑法案。2008年5月20日馬英九上任總統,時年80歲,因對臺灣之未來失望並深感臺籍老兵不受重視,當日下午6點多,開著廂型車到高雄旗津戰爭與和平紀念公園,在「臺灣無名戰士紀念碑」前自焚身亡。2009年5月,高雄市政府於許昭榮逝世週年前,於旗津戰爭與和平紀念公園設立「戰爭與和平紀念公園主題館」,以紀念臺籍老兵相關歷史。 1999年許昭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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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咸陽軍艦汽機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公審字第29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琪字第775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