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榮山
- 吳榮山 男 1930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臺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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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榮山(1930-1990),臺灣臺東人。
依(48)公審字第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合貞艇航海下士,許昭榮將《臺灣獨立運動十週年》之書刊交由張幹男並轉曾國英後,傳遞予其與陳肇基等分別轉其同鄉、同學輪流傳閱,其並將內容抄錄,向同艦戰士楊屘子、陳永操等多人宣傳,鼓動臺灣獨立。1958年4月14日被羈押。1959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5年4月1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係以其閱讀《臺灣獨立運動十週年》之書刊,並向多人宣傳,鼓動臺灣獨立等情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構成陰謀破壞國體及竊據國土之要件,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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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合貞艇航海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公審字第029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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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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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