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榮山

吳榮山(1930-1990),臺灣臺東人。 依(48)公審字第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合貞艇航海下士,許昭榮將《臺灣獨立運動十週年》之書刊交由張幹男並轉曾國英後,傳遞予陳肇基、吳榮山等分別轉其同鄉、同學輪流傳閱,吳榮山並將內容抄錄,向同艦戰士楊屘子、陳永操等多人宣傳,鼓動臺灣獨立。1958年4月14日被羈押。1959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5年4月1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吳榮山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係以吳君閱讀《臺灣獨立運動十週年》之書刊,並向多人宣傳,鼓動臺灣獨立等情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尚難認構成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之要件,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合貞艇航海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公審字第0293號
    • 判決主文: 陰謀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