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耀坤
- 傅耀坤 男 1933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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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傅耀坤(1933-1998),臺灣屏東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受邱茂男之邀,參與國際人權日紀念大會遊行,身披三色彩帶、紅布名條、手持「停止剝削農民」標語牌為遊行示威前鋒,當施明德指揮隊伍衝打憲警時,率先手持四角木棍衝打執勤之憲警助勢。1980年1月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4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項「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2年。1982年1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罪,係以其在警訊中坦承身披彩帶、手持火把參加遊行及共同被告劉華明在警訊中之供述為據。惟共同被告劉君在偵審中均否認警訊筆錄中關於其之供述實在,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自難認其手持火把、參加遊行已符合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之要件,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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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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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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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