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耀坤

傅耀坤(1933-1998),臺灣屏東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受邱茂男之邀,參與國際人權日紀念大會遊行,身披三色彩帶、紅布名條、手持「停止剝削農民」標語牌為遊行示威前鋒,當施明德指揮隊伍衝打憲警時,率先手持四角木棍衝打執勤之憲警助勢。1980年1月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4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項「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2年。1982年1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傅君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罪,係以傅君在警訊中坦承身披彩帶、手持火把參加遊行及共同被告劉華明在警訊中之供述為據。惟共同被告劉君在偵審中均否認警訊筆錄中關於傅君部分之供述實在,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自難認傅君手持火把、參加遊行已符合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之要件,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