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振祥

蘇振祥(1950-),臺灣嘉義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至高雄市電信局接其妻下班但未果,適鎮暴警察施放催淚瓦斯,致被波及,一時氣憤,撿拾地上土石塊,向執行勤務之憲警投擲。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0條「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81年6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罪,業據其於偵審中之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李全盛偵審中之供證及被害人謝安華之指認情節相符。惟其於偵審中雖承認有丟土塊的行為,但辯稱該行為距憲警有一百公尺之遠,而認為不至於傷人,且有筆錄記載,問其為何朝執行憲警丟石塊,其回覆因施明德在煽動衝打,其妻因受不了催淚瓦斯才丟的。則應屬廣義之美麗島事件,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