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阿興
- 余阿興 男 1938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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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阿興(1938-),臺灣臺南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係美麗島雜誌社臺南服務處職員,曾多次參加該雜誌社舉辦 之集會,對於集會之呈暴動傾向,已知之甚稔,應邀參加集會,胸貼三色標誌,高撐紀念世界人權日橫幅大旗,在車前開導並在中正四路南台路口持火把,率先毆打執行勤務之憲兵連長吳欽裕,對於施明德等指揮暴動率先助勢。1979年12月18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3年10月11日奉准假釋。
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4月經第3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余阿興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之罪,惟余君於審理中否認持棍棒毆打憲警,僅稱係於遊行前短暫撐大旗,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就余君毆打憲警之部分亦據楊瑞龍於審理中69年5月20日提出申請陳述狀陳明係「余阿興在臺南市青年路神學院說他看見一批人在毆打連長,他在附近看見非常害怕,同時本人未見到余阿興當天的情形」,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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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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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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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