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智

陳慶智(1943-),臺灣屏東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應陳博文之邀約,偕同蔡垂和等人共乘遊覽車前往高雄參加違法集會,且充任組長負責帶隊,並為參加人員分發徽章臂章,跟隨隊伍遊行,於遊行中隨同呼喊口號等情。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3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1981年3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君觸犯多眾集合暴行脅迫附和隨行罪,係以陳君及共同被告陳家三之自白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有附和隨行之行為,且陳君於遊行中呼口號之行為亦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