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來長
- 潘來長 男 1950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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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來長(1950-1994),臺灣屏東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係美麗島雜誌社屏東服務處委員,受邱茂男之邀,至高雄市參加國際人權日紀念大會,手持紅布標語,參加遊行,於暴徒施暴憲警人員時附和隨行。1979年12月24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3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981年2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潘君觸犯多眾集合暴行脅迫附和隨行罪,係以潘君於審理中坦承參加遊行,且以其為美麗島社務委員,曾多補償次參加該雜誌社所舉辦的集會,因而推斷其有違法集會的認識,並有聚眾理由滋事的概括預見,惟原判決僅以潘君有參加違法之集會,即推論其有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上開推斷並無具體事證可稽,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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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累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2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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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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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