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裕發
- 洪裕發 男 1963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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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裕發(1963-),臺灣高雄人。依(69)訴字第9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在高雄中山一路圓環邊,觀看美麗島雜誌社人員對值勤憲警施暴行,因被一位不之姓名之人推撞,竟遷怒值勤憲警人員,隨手撿地上石頭,向執勤的憲警投擲等情。1979年12月2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1條「對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勤務時為暴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又犯結夥搶劫,緩刑撤銷,暴行之刑期起算日期為1985年1月14日,1986年1月30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月經第3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罪,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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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訴字第0923、0936號
-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緩刑叁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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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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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