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裕發

洪裕發(1963-),臺灣高雄人。 依(69)訴字第9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在高雄中山一路圓環邊,觀看美麗島雜誌社人員對值勤憲警施暴行,因被一位不之姓名之人推撞,竟遷怒值勤憲警人員,隨手撿地上石頭,向執勤的憲警投擲等情。1979年12月22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1條「對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勤務時為暴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1986年1月30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月經第3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洪君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罪,係以洪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訴字第0923、0936號
    •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緩刑叁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