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松雄

潘松雄,1942年生,男,屏東人。1978年9月因涉嫌「李榮和等案」被捕,時為貨車司機,年37歲。1979年5月2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87年1月19日獲假釋出獄。 根據官方檔案,吳春發(吳泰安)偷渡入境後,曾至臺東李榮和住處,說動李參加「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組織,李並遵吳指示,物色對象,發展組織,先後介紹陳文雄、高金子、黃宗禮、劉慶榮予吳吸收加入組織,潘松雄、許金看亦受吳誘惑加入組織,潘被指為「暴亂現場指揮兼聯絡人」,復參與集會商討發動暴動事宜。 1978年12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楊威作成(67)警檢訴字第393號起訴書,對潘松雄等人提起公訴。1979年3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傅國光、臧家正,作成(68)諫判字第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潘聲請覆判,5月14日遭國防部覆判庭駁回。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宋長志簽呈蔣經國總統,蔣核示「如擬辦理」。5月25日,經國防部(68)曉明字第1264號令核定警總判決。後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87年1月19日獲假釋出獄,1月19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蓉成、審判官楊俊雄、王治華作成(76)珠裁字第二十號裁定書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潘松雄本人陳述,他於1978年9月27日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非法逮捕,1979年1月經警總軍法處依叛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1987年1月19日服刑8年4月後假釋。他本人被捕後,遭刑求逼供,入獄服刑後,喪失就業收入400多萬。妻子朱梅英得身兼父職,外出謀生以負擔家計。親友非但不予接濟,更是迴避唯恐受到株連。兒子及女兒備受來自學校與社會上的種種歧視,心靈創傷至今難以撫平。一個原本溫暖的家庭破碎了,頓成人間地獄,妻小連累受苦難,他本人不管在肉體上,或是精神上,都受到極大的創傷。 1999年4月3日,潘松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黃宗禮、莊勳、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據惟據。惟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及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一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