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松雄

潘松雄(1942-),臺灣屏東人。 依(68)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受吳春發蠱惑,參加「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復參與集會商討發動暴動事宜等情。1978年9月27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7年1月17日經核准假釋。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黃宗禮、莊勳、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據惟據。惟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及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一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