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勳 (惟晙法師)

莊勳(1939-2006),男,南投埔里人。1978年9月因涉嫌「李榮和等案」被捕,時為埔里久靈寺僧人(惟晙法師),年40歲。1979年5月2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86年1月28日獲假釋出獄。 莊勳自述他在兄弟中排行第五,從小被姑母莊金池(達真尼師)收養為子嗣,國校畢業後,志願當出家人,以繼承三代(莊普實→莊金池→莊勳)經營之埔里久靈寺。他先到臺東海山寺,拜李榮和(修和法師)為師,再往設於臺中寶覺寺之臺中佛學院就讀,4年後隨師父辦理佛寺服務工作。20歲時,入營服空軍役下士,退伍後仍跟隨師父,至26歲時因姑母年邁,為盡孝心,遂返鄉繼任久靈寺住持,親自種菜以維持生活,對於政治活動概不聞問。 根據官方檔案,莊勳與李榮和、黃宗禮、潘松雄、吳春發(吳泰安)等人,於1978年8月中旬在李榮和住處集會,會中決定於9月24日(農曆8月22日)在高雄市發動暴亂。9月8日夜,復與潘松雄、黃宗禮、李榮和、吳春發等人,在吳春發隱匿處作暴亂實施步驟之最後研商。又,吳春發在莊勳處存放供暴亂用制服上衣、褲子,及供該制服配飾用之金製玫瑰花徽、金質五角星等物。 1978年9月25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出動情治人員七、八人,包圍位於埔里觀音路的久靈寺,強行押走莊勳,送新店調查局刑求訊問。12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楊威作成(67)警檢訴字第393號起訴書,對莊勳等人提起公訴。1979年3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傅國光、臧家正作成(68)諫判字第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莊勳聲請覆判,5月14日遭國防部覆判庭駁回。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宋長志簽呈蔣經國總統,蔣核示「如擬辦理」。5月25日,經國防部(68)曉明字第1264號令核定。7月12日被送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直至1986年1月28日獲假釋出獄,歸返久靈寺。 莊勳回憶當年情治人員到久靈寺,強行搜查,稱在倉庫內有反動文件,再將他本人押至調查局審訊,不予睡眠,刑求、凌虐,又時加威脅,強迫書寫自白書後,經警備總部軍法處以叛亂罪起訴判刑。莊勳表示,判決書指稱他曾兩度參與吳春發等人集會,均出偶然,非其本意,係因其師弟為籌辦中元節超度法會,才與臺東海山寺法師接洽,判決書指為中秋節全然不符。又指其在高雄市縱火燒火車站云云,但涉案人均無槍械彈藥,豈有暴動叛亂之理?此種冤獄全係黨政情治機關預謀設陷捏造,並非事實。之後被送往綠島服刑,過了6年多漫長痛苦歲月。獄官還故意將他和精神病犯人混在一起種菜,有次病患精神病發作,持割草刀插進他左腹,他血流過多,不支倒地。後被用飛機送至陸軍第805總醫院臺東分院,再轉送鳳山802醫院手術,痊癒後再被送回綠島囚禁。至解除戒嚴令,方獲假釋回久靈寺,惟被囚禁漫長時間,身心遭受莫大打擊,致病魔纏身,眼疾與尿毒病接踵,每週要洗腎三次。於2006年圓寂。 1999年4月27日,莊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6月因證明文件不齊全經通知補正,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黃宗禮、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原判決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並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一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4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