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勳

莊勳(1939-),臺灣南投人。 依(68)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僧,其曾兩度參與吳春發等之叛亂集會。1978年9月25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6年1月28日核准假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黃宗禮、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原判決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並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一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4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