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禮

黃宗禮(1926-1992),臺灣南投人。 依(68)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李榮和介紹予吳春發吸收加入「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並受派任為「南部地區作戰司令」,又曾參與集會,研議暴亂活動等情。1978年9月26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7年1月17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莊勳、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及目的原判決並未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律師事務所抄繕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