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禮
- 黃宗禮 男 1926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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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宗禮(1926-1992),男,南投人。1978年9月因涉嫌「李榮和等案」被捕,時業商,年53歲。1979年5月2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1987年1月17日獲假釋出獄。
根據官方檔案,黃宗禮因李榮和介紹,參加吳春發(吳泰安)之「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被任為「南部地區作戰司令」。該委員會旨在顛覆政府,為共黨「解放」臺灣作鋪路工作。
1978年12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楊威作成(67)警檢訴字第393號起訴書,對黃宗禮等人提起公訴。1979年3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傅國光、臧家正作成(68)諫判字第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黃聲請覆判,5月14日遭國防部覆判庭駁回。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宋長志簽呈蔣經國總統,蔣核示「如擬辦理」。5月25日,經國防部以(68)曉明字第1264號令核定警總判決。後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87年1月17日獲假釋,1月19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蓉成、審判官楊俊雄、王治華作成(76)珠裁字第五號裁定書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黃宗禮之長女黃玉湘陳述:父親黃宗禮於1978年9月底遭非法逮捕,入獄服刑期間,除父親本人身受牢獄苦難外,家中經濟陷入拮据,母親含辛茹苦,扛起全家生計重擔;親友怕受株連,皆避之唯恐不及。其二哥為分擔家計,輟學就業,於工作途中不幸車禍身亡;母親也積勞成疾,不久之後不幸離世,留下大哥和她兩人相依為命,飽嚐來自社會上的種種歧視。父親在獲釋出獄後,身心遭莫大打擊,致病魔纏身。1992年底,結束其坎坷的一生。
1999年4月9日,其長女黃玉湘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莊勳、陳文雄、高金子、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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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律師事務所抄繕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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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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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