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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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雄(1936-2025),男,臺東人。1978年9月因涉嫌「李榮和等案」被捕,時業商,年43歲。1979年5月25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87年1月20日獲假釋出獄。 陳文雄出生於桃園,幼時因父親規劃在臺東發展事業而全家移居臺東。二次大戰後期,為躲避空襲,曾兩次隨家人疏散到臺東山區。戰後臺灣社會動盪,民眾與商家為了穩定自有金流,用「標會」相互融通資金,其父親也將事業重心轉移,經營「金裕行」,後來配合政府政策併入合會公司,並擔任總經理。1955年,就讀國立政治大學邊政學系,1959年畢業入伍,服役期間感受到軍中長官排斥臺灣人。退伍後,先到父親與友人合作成立的「大同製材工廠」任職,1963年與臺東合會股東的女兒溫富如結婚,之後在父親安排下到臺東合會擔任副總經理。1972年加入中國青年黨,當選臺東鎮民代表,1976年競選臺東市長失利後,協助青年黨提名的高金子競選市民代表,1978年高金子順利當選後,一起到臺東海山寺拜會選舉期間協助高金子的修和師父(俗名李榮和),後經其介紹認識吳泰安,因此被捲入與「吳泰安案」有關之「李榮和等案」。1978年9月30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 根據官方檔案,吳春發(吳泰安)於1978年6月偷渡抵臺後,至臺東李榮和住處,組織「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先後吸收陳文雄、高金子、黃宗禮、劉慶榮、潘松雄、許金看等加入,陳文雄受委派充任「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東部最高指揮司令」。同年6-7月間,陳、高金子在李榮和住處,與吳春發數度商議暴亂行動,決定於暴亂時,由陳在臺東地區負責掀起全面暴亂,包圍官署,吳並囑陳、高金子購買印刷機,供印製相關文件用。 1978年12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楊威作成(67)警檢訴字第393號起訴書,對陳文雄等人提起公訴。1979年3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傅國光、臧家正作成(68)諫判字第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國防部長高魁元、參謀總長宋長志簽呈蔣經國總統,蔣核示「可」。5月25日,經國防部(68)曉明字第1264號令核定警總判決。7月12日被移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86年3月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仁愛教育實驗所,1987年1月19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張蓉成、審判官楊俊雄、王治華作成(76)珠裁字第十三號裁定書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月20日獲假釋。 據陳文雄自述,他到海山寺拜會選舉期間協助高金子的修和師父(俗名李榮和),曾聽李、吳兩人談論對國民黨的不滿,但他並不清楚吳泰安是否運作所謂「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的組織。然而因為與吳泰安的兩次會面,在1978年9月30日於家中被捕,於臺東縣調查站寫好自傳後,被送往調查局安康接待室,在三天三夜不眠不休三班輪値疲勞審訊下,自白書寫了又改,改了又抄,一遍又一遍,如編故事任增情節。蒙受冤獄期間,家人備受折磨。 陳文雄出獄後曾短暫從事營造業,也曾與難友共同成立有線電視臺,但因無法取得執照,最終併入其他電視臺。亦曾參與成立民主進步黨,但在1994年代表參選臺東市長失利後淡出政壇。2004年獲頒回復名譽證書,2013年接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口述訪談,2022年參與國家人權博物館「111年度政治受難者口述歷史影像紀錄計畫」。 陳文雄於1999年6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黃宗禮、莊勳、高金子、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原判決對「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侯坤宏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