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雄

陳文雄(1936-),臺灣臺東人。

依(68)諫判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李榮和介紹予吳春發吸收加入叛亂組織,受委派充任「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東部最高指揮司令」,復與高金子、吳春發在李榮和住處,數度商議暴亂行動,決定由其負責掀起臺東地區全面暴亂,包圍官署,並與高金子受吳春發之囑購買印刷機,供印製叛亂文件等情。1978年9月30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7年1月20日假釋出獄。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潘松雄、黃宗禮、莊勳、高金子、劉慶榮等6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同案及另案被告間之自白相符,並有獲案之證物為據。惟原判決對「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另證物「革命動員第1號令」之文件內容,亦因遭颱風浸漬而無法辨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