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泰安案
吳春發於65年間,為逃避詐欺罪刑責,逃亡日本並更名為吉田勇,期間認識中共駐日人員,經吸收後願為中共在台灣進行顛覆活動。67年2月,在東京成立「台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組織,定國號為「台灣自由民國」,以藍、紅、綠三色橫條為國旗,玫瑰花為國花,並改名為吳泰安,自任主席。為傳達革命之志,吳泰安按照台灣電話簿的姓名地址,從日本寄出「告台灣同胞書」,並在同年6月偷渡回台。回台後鎖定余登發為吸收對象,三度拜訪,並交付叛亂文件「革命動員第一號令」數張,此舉導致余登發父子受該案牽連下獄,更引發橋頭事件。68年吳泰安遭求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