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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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登發(1904-1989),臺灣高雄人。 依(68)諫判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吳春發擇定之吸收對象,吳受中共駐日使館人員之指使,自日本潛返臺灣祕密吸收叛亂分子,曾兩度拜訪由余瑞言接待,說明來意欲邀其協助革命,並面交「革命動員第一號令」十餘張。之後與其唔面時,其稱已見到轉來傳單,對吳邀其參與暴亂則表示到時再看看,事後未告密檢舉等情。美國與中共建交後,其從《朝日新聞報》將黃華、葉劍英二人之統戰文字部分影印數十份,先後交付鄭中雄、沈義、蔡平山,並闡釋中共強大,但不會以武力犯臺,以和平方解放臺灣等語。1979年1月21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980年2月5日保外就醫。1989年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知匪不報部分,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匪宣傳,係以其影印《朝日新聞》中記載黃華、葉劍英言論,並與鄭中雄等人談論為據。惟其在家中與來訪友人討論報紙內容,屬言論思想層次。為匪宣傳部分,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以及吳春發、余素貞與在場證人沈戊守、許義政等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吳春發為匪,且吳案係另案未判之案件,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7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980年保外就醫,實際執行有期徒刑1年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