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瑞言
- 余瑞言 男 1926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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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瑞言(1926-1987),臺灣高雄人。
依(68)諫判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吳春發受中共駐日使館人員之指使自日本潛返臺灣,為圖祕密吸收叛亂分子,從事暴亂顛覆等活動,擇定余登發為吸收對象。至高雄縣拜訪余登發適余登發外出,由其接待,吳春發密示「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主席吳泰安」名片,告知其自日本受中共派遣回國進行暴亂活動。再度拜訪又適余登發外出,仍由其接待,吳春發說明來意,欲邀余登發協助革命,並面交叛亂文件「革命動員第一號令」十餘張。1979年1月22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1979年3月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審中自白及吳春發之證詞為依據。惟吳春發是否為匪諜,原判決並未確定,且其僅有接待及轉交物件等行為,是否明知吳春發為匪諜,亦無其他佐證,因此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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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余瑞言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緩刑二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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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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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