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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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發(1924-1979),臺灣彰化人。 依(68)諫判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逃避詐欺罪刑責,偕余素貞匿居日本,認識中共駐日使館人員張姓人士,受張指示以「臺獨」面貌出現,成立叛亂組織,俾易對我進行顛覆活動,並誘以「解放軍副司令員」一職,以及允予美金五萬元作安家費。其乃在東京成立「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組織,定國號為「臺灣自由民國」,並易名「吳泰安」自任「主席」。林榮曉夫婦在東京被吳吸收,以將來「顛覆成功」後,將臺灣鰻魚外銷專利權及電視事業分別交由其夫婦經營為誘。其在東京自宅與余素貞、林榮曉等人共同製作〈告臺灣同胞書〉等叛亂文件千餘件,陸續向國內寄發。其受張匪命,指派林榮曉夫婦潛臺在臺北市印製叛亂文件二千張,交予張森源、黃哲聰於臺灣各地秘密散發。其復受張匪指示,偕余素貞潛至臺東李榮和住處,暗示有中共支援,任命李榮和等分別充偽職等。其偕余素貞遷往高雄市,印製〈革命動員第一號令〉叛亂文件約五千張分別交付李榮和等,囑於暴亂時使用。復與李榮和等在隱匿處所研商,擬在高雄市縱火焚燒火車站,以試探中共有無反應等情。1978年9月25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9年5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林榮曉等之自白、證人謝玉鳳之供述及獲案之證物19項為據。另叛亂文件底稿及黑函筆跡,亦經調查局鑑定與其發筆跡相同,分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之鑑定書附卷可稽。惟其成立「臺灣自由民國革命委員會」,擬以臺獨名義進行活動,鼓吹臺灣獨立、印製宣傳文件、訂製指揮暴亂分子穿著之制服24套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