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哲聰

黃哲聰(1946-),臺灣嘉義人。 依(68)諫判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林榮曉妹婿,林榮曉曾請其陪同赴彰化、臺中等地寄發叛亂文件,當晚折返臺北等情。1978年9月1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86年8月3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及同案被告林榮曉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幫助林榮曉代寄及陪同投寄之文件的內容,且原判決對該文件內容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