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森源

張森源(1941-),臺灣高雄人。 依(68)諫判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旅日華僑林榮曉妹婿,林榮曉在日本受吳春發利誘吸收,指派攜帶印製叛亂文件橡皮模板來臺,林印製叛亂文件並交予其2000張,囑其製成黑函,後其夫婦遵林榮曉電話通知,在南部各地寄發黑函等情。1978年9月3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86年9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黃哲聰、林榮曉等之供述為據,惟其與黃等2人於審理中均否認事先知悉幫助林榮曉代寄及陪同投寄叛亂文件之內容,主觀上無為叛徒宣傳之認識云云,原判決僅以林君自日本抵臺,與其與黃等2人初次面晤時,即言明來臺顛覆政府,寄發叛亂文件,請予協助等情,遂認其等自有為叛徒宣傳之認識。然其等是否知悉代寄及陪同投寄叛亂文件之內容,並無必要,而予駁回所辯。對於認定其等知悉林榮曉為叛徒,並未詳予查證敘明,因此難認其等有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情事,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幫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