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曉

林榮曉(1931-),臺灣屏東人。 依(68)諫判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妻林雪子經吳春發利誘參與叛亂活動,與吳春發、余素貞等共同製作叛亂黑函,以抄錄我國電話簿所載用戶為對象,陸續向國內寄發。復受吳春發指派,攜帶印製叛亂文件橡皮模板潛臺,印製叛亂文件六千餘張,部分交予妹婿張森源製作黑函在南部各地寄發,又請黃澤聰陪同赴彰化、臺中等地寄發,亦自行於臺北各地秘密散發,另備妥藍、紅、綠三色巨幅偽國旗三面,計畫公開懸掛。1978年8月30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後經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8年8月10日開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供印製文件之橡皮模版乙套等證物為據。惟其縱有印製及散發「告臺灣同胞書」等文件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8羈押,1979判處無期徒刑,1988開釋,執行有期徒刑9年1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