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中國 (黃玉)
- 黃中國 (黃玉) 男 1911年出生 1972年卒 山東 萊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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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中國(1911-1972),山東萊陽人。
依(61)秤理字第426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山東萊陽縣繞嶺區任偽職,並逼迫山東供應站長任薪傳取走小麥高樑六、七千斤交匪接收,又任小學教員,與匪組織兒童團、婦救會、農救會等宣傳匪黨,來臺後未自首。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11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據證人任薪傳、王桂蘭、任家和、葛子明等之供證。惟其堅決否認,縱其任職匪區政府及小學教員,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1)秤理字第426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山東萊陽縣繞嶺區任偽職,並逼迫山東供應站長任薪傳取走小麥高樑六、七千斤交匪接收,又任小學教員,與匪組織兒童團、婦救會、農救會等宣傳匪黨,來臺後未自首。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11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據證人任薪傳、王桂蘭、任家和、葛子明等之供證。惟其堅決否認,縱其任職匪區政府及小學教員,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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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46號、(61)秤理字第426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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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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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