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昭蘇

本案包括00697申請補償金、06046增補卷冊。受裁判者曹昭蘇(1926-),江蘇崑山人。依(41)防隔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通信兵第八團第三營第九連第一排上等兵,曹昭蘇等因匪軍迫境,思想動搖,於江西萬安縣參加劉伯誠部興建會,準備歡迎匪軍,冀保生命財產,而後攜帶符號逃亡。1950年10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0月26日刑滿開釋。00697申請案於1999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29日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曹昭蘇、梁承陳、彭文龍及黃欣儒等4人之自白,且渠等之自白與保密局偵查結果認彭匪德懷最近17、8年以來遠在西北等地,未返江西贛州,無其直屬部隊等事實不符;故本案非有實據。06046申請案於2001年3月21日再次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曹昭蘇,1928年生,男,湖北陽新人。民初政治家曹亞伯之子。江蘇南菁中學肄業,憲四團學兵二期結訓,曾任職江西贛縣縣政府、三青團贛縣分團學員大隊。1949年被國軍抓兵,隨青年軍207師來臺;後轉到通信兵第8團服役,駐防大溪。1950年因「國防部警衛團沈潛等案」被捕,時22歲。 1950年10月,國防部警衛團(總統府警衛大隊前身)士兵沈潛因為在紙條上書寫圓山、草山、介壽館、星期幾等文字,被該團發現逮捕,刑求逼供,並由該團幹事黃玉龍幫其編造供詞,自誣參加中共部隊,來臺從事兵運;並誣告207師同袍曹昭蘇等人,聲稱與曹等組織「政鶴青年聯邦會」計畫從事破壞活動云。曹在回憶錄稱,他被沈牽連入獄後,每晚被警衛團押到總統府地下室,受電刑、老虎凳、灌辣椒水、疲勞偵訊等刑,並被踢破睪丸(導致終身不孕),前後昏死多次。 本案上呈國防部政治部經辦,再送國防部軍法局審理,局長張銑批示「移請保密局詳細偵查,擴大破獲」,遂於1951年交保密局偵辦。然該局並未擴大破獲,而是查明內情,並由局長毛人鳳親書調查報告,明指本案係刑求逼供,等於推翻蔣經國的政治部的辦案成果。該局局員向曹透露,本案「全係虛構」。 惟軍法局並不放人(此時局長換成包啟黃),續將曹羈押,另謀罪名起訴。1952年2月,曹昭蘇被以兩項不實指控:一是曾參加中共劉伯誠組織,二是來臺後曾逃亡,前者依《懲治叛亂條例》參加叛亂組織罪,後者依《陸海空軍刑法》逃亡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合併執行12年(判決書:(41)警防隔字29號)。曹上書包局長:「在押人許身黨國……願戰死沙場,不甘受此最惡濁、最可恥之罪名……在押人所受奇冤,明若觀掌」。然軍法局仍執意使冤案成立。 曹在綠島服刑10年餘,新生訓導處奉「上級」命令,嚴禁其與外界通信。刑滿因覓無保人,多羈押9個月。1963年出獄後,長期在基層打工,多年才升正式工人,其後近20年未再升遷。 1999年曹昭蘇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7月29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另外又針對逾期羈押9個月部分,曹昭蘇申請冤獄賠償,先後被臺北地方法院、司法院駁回,暴露《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的立法漏洞。後申請釋憲,促成大法官會議在1999年作出釋字477號,認定立法有重大瑕疵,以及該《條例》在2000年的增訂。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通信兵第8團第3營第9連第1排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