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承陳

梁承陳(1926-2008),江西萬安人。 依(41)防隔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第五供分處科員,其與黃欣儒、曹昭蘇因匪軍迫境而思想動搖,在江西萬安縣參加劉伯誠部興建會,準備歡迎匪軍,冀寶生命財產,後其等人分別攜帶符號逃亡。1950年12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95條第2款「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2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1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與曹昭蘇、彭文龍及黃欣儒等4人之自白,且其等之自白與保密局偵查結果認彭匪德懷最近17、8年以來遠在西北等地,並未返江西贛州,無彭之直屬部隊等情,因此與事實不符;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5供分處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3月,有期徒刑10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