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龍

彭文龍(1928-),江西蓮花人。 依(41)防隔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裝甲兵旅第一總隊第二十三大隊第三中隊一級技工,其等人曾在江西贛州受人誘惑,參加彭德懷「機警政治部」第三縱隊第五支隊,僅宣誓入會,越數日即離開。1950年12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95條第2款「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2月5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與曹昭蘇、梁承陳及黃欣儒等4人之自白,且其等之自白與保衛局偵查結果認彭匪德懷不在江西,其等與彭德懷無直屬關係,顯然與事實不符,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第1總隊第23大隊第3中隊1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