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欣儒

黃欣儒(1927-),江西贛縣人。 依(41)防隔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通信兵第八團第三營第九連一等兵,其與黃欣儒、曹昭蘇、梁承陳因匪軍迫境,思想動搖,在江西萬安縣參加劉伯誠部興建會,準備歡迎匪軍,冀保生命財產。之後其與曹昭蘇、梁承陳、彭文隆等人分別攜帶符號逃亡。1950年10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95條第2款「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26日刑期結束。1966年8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與曹昭蘇、梁承陳、彭文龍等4人之自白,且其等之自白與保密局偵查結果認彭匪德懷近年以來遠在西北等地,未返江西贛州,無其直屬部隊等與事實不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通信兵第8團第3營第9連1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