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潛

  • 沈潛 1927年出生 江蘇 松江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沈潛(1927-),江蘇松江人。 第一案:依(41)防隔字第29號,案發時為國防部警衛團機三營上等兵,其在江西贛州受人誘惑,參加彭德懷機警政治部第三縱隊第五支隊。1950年11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餘部分免訴。 第二案:(46)審聲字第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曾在筆記本內書寫「雄糾糾氣昂昂跨過鴨綠江,抗美地援朝鮮就是保家鄉」、「監獄是革命學校,這是一種革命的考驗」等反動文字,又曾書寫「五星紅旗迎風飄揚,勝利歌聲多麼響亮...」反動匪歌二紙及繪畫匪巢延安形勢略圖一紙。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0年11月11日交付感化。1963年奉令撥交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執行勞動工作。1970年1月4日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現時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書寫「五星紅旗迎風飄揚,勝利歌聲多麼響亮 ……」等文字,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警衛團機三營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6年55日,合計19年55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