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樹懋

許樹懋(1931-2000),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合會分公司辦事員,其曾接受許溪河宣傳「共產黨那邊人民,有工作有飯吃」,並閱讀《群眾》、《到軍中去》、《怎樣宣傳法》等書刊。1954年7月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6月22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0月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接受另案被告許溪河反動宣傳教育,並接閱匪書刊《群眾》、《到軍中去》、《怎樣宣傳法》,思想受其薰染等,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合會分公司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1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