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樹懋

許樹懋(1931–2000),男,臺中豐原人,職員。 許樹懋自臺中州立臺中商業學校畢業後,擔任彰化市臺灣合會公司職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118號判決書記載,1947年間許樹懋接受其兄許溪河之反動宣傳教育「共產黨那邊人民,有工作有飯吃」,並閱讀《群眾》、《到軍中去》、《怎樣宣傳法》等書刊。 1954年4月被臺中縣刑警隊逮捕,移送臺中縣警察局與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偵訊,後移送臺北軍法處審理。在軍法處,許樹懋否認在臺中縣警察局與刑警總隊曾供認與許溪河有組織關係,並辯稱是受逼迫而亂供,審判官經查軍事檢察官提起之公訴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雖不能構成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但因許樹懋之思想已受其薰染,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1955年7月28日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許樹懋交付感化,其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6月22日開釋。 出獄後,擔任日豐雜貨店助理。 許樹懋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許樹懋家屬於2001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接受另案被告許溪河反動宣傳教育,並接閱匪書刊《群眾》、《到軍中去》、《怎樣宣傳法》,思想受其薰染等,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合會分公司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1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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