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筠

林清筠(1926-1997),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43)審三字第118號,案發時為豐原國民學校教員,其以言詞及匪《光明報》對袁柏曙灌輸匪黨思想,以及為許溪河在臺中縣豐原鎮散貼反動標語等情。1954年7月6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公訴不受理。1956年1月10日送高等法院檢察處。 第二案:依(47)判字第2784號刑事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在臺中縣豐原鎮,與許溪河等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先後分別或同時向袁柏曙、張萬田指摘政府腐敗,宣傳匪黨思想,並將與匪黨有關之《光明報》等反動書報,給袁柏曙閱讀,又將許溪河交給指摘政府腐化之反動傳單,持至豐原鎮後車站一帶意圖張貼,惟因害怕未貼,拋入河中。195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林清筠係因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公訴不受理,則林君於公訴不受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清筠共同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袁柏曙之供述為據,惟林君縱有指摘政府腐敗,宣傳匪黨思想等行為,尚難認已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6月4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判字第278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4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