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萬田

張萬田(1926-2001),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與許溪河為豐原南陽國校同事時,曾受許君反動宣傳教育「共黨在大陸打仗幾天內佔據好幾省,實很強盛,這是組織好。」,又借閱有關蘇俄集體農場宣傳之匪書。1954年7月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6月22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2月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聽受共同被告林標桂反動宣傅,思想傾匪,應予交付感化,其受另案被告許溪河反動宣傳教育,並借閱有關蘇俄集體農場宣傳之匪書,應予交付感化,均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5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交付感化5月22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