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汝芳
- 陳汝芳 男 1930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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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汝芳(1930-1993),男,臺中市人。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1歲,為臺中一中高三學生。
據官方資料,1949年3月25日經江泰勇介紹加入共黨,與江森榮、簡昭子同受江泰勇領導。5月編入臺中省立第一中學支部,負責人彭沐興,黨員有翁啟林、陳汝芳。7月翁畢業,離開支部,由彭沐興介紹臺中一中高一學生吳澍培來參加。編組支部後,開過幾次會,都由彭沐興主持,江泰勇指導討論時局問題。
1950年3月24日在臺中南屯車站上學途中,遭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送往鐵路警察局,再轉送臺北保密局。8月5日移送青島東路三號保安司令部軍法處。8月21日臺中市南屯區民曾聯名陳情保安司令部准其保釋,但遭拒。羈押8個月16天,10月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以(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1951年3月7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執行,期間其父陳乃茂因往返探視所需車資、膳宿費及給子之衣食料藥品等,每每百元以上,所費不貲,於1951年4月4日向國防部政治部主任蔣經國呈請將陳汝芳移至臺中監獄執刑,經國防部4月19日批復礙難照准。
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4年4月9日送回臺灣軍人監獄受感化教育,1961年10月28日再送新生訓導處受訓。1962年2月24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325號令准開釋,3月23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11日其妻陳林美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陳君經江泰勇吸收,編入臨時組織,嗣又編入第一中學支部,該臨時組織、支部之內容、性質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據官方資料,1949年3月25日經江泰勇介紹加入共黨,與江森榮、簡昭子同受江泰勇領導。5月編入臺中省立第一中學支部,負責人彭沐興,黨員有翁啟林、陳汝芳。7月翁畢業,離開支部,由彭沐興介紹臺中一中高一學生吳澍培來參加。編組支部後,開過幾次會,都由彭沐興主持,江泰勇指導討論時局問題。
1950年3月24日在臺中南屯車站上學途中,遭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送往鐵路警察局,再轉送臺北保密局。8月5日移送青島東路三號保安司令部軍法處。8月21日臺中市南屯區民曾聯名陳情保安司令部准其保釋,但遭拒。羈押8個月16天,10月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以(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國防部以(39)勁助字第1084號代電核定。
1951年3月7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執行,期間其父陳乃茂因往返探視所需車資、膳宿費及給子之衣食料藥品等,每每百元以上,所費不貲,於1951年4月4日向國防部政治部主任蔣經國呈請將陳汝芳移至臺中監獄執刑,經國防部4月19日批復礙難照准。
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4年4月9日送回臺灣軍人監獄受感化教育,1961年10月28日再送新生訓導處受訓。1962年2月24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325號令准開釋,3月23日刑滿開釋。
1999年5月11日其妻陳林美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陳君經江泰勇吸收,編入臨時組織,嗣又編入第一中學支部,該臨時組織、支部之內容、性質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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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第一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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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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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