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汝芳

  • 陳汝芳 1930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汝芳(1930-199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中第一中學學生,其經江泰勇吸收,編為臨時組織,之後又編入第一中學支部,由該校學生彭沐興領導。1950年3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間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其經江泰勇吸收,編入臨時組織,之後又編入第一中學支部,原判決對該臨時組織、支部之內容及性質均未詳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第一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