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樹旺

廖樹旺(1924-),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37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陳俊堂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由陳俊堂領導,與陳汝芳、黃炎輝等成立南屯小組,為匪臺中地下武裝組織,即施部生屬下武裝鬥爭部。1951年2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2月3日刑期結束,2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江森榮、陳東苗、黃炎輝之證詞為依據,然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組織,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目的與性質未予查證,且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7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