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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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炎輝(1920-),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15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屯區公所文化股主任,其經陳俊堂吸收參加匪黨組織,與陳汝芳、廖樹旺等四人成立南屯小組,並擔任宣傳等情。1951年8月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8月2日刑期結束,8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陳東苗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君未詳加予調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南屯區公所文化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4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