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輝煌

謝輝煌,1923年生,男,臺中市人,日治學期公學校畢,任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科員。1950年3月26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8歲。
根據官方資料,1947年4月間受朋友李舜雨灌輸反政府思想,至1948年1月間,在李的要求下,交自傳1篇,至7月成為正式共黨黨員,受李領導。1949年7-8月改由李介紹的郭姓男子來與他連絡。
1950年3月26日上午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拘捕,8月5日移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該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1年3月7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擔任生產組工作。1956年11月13日其母謝鄭密向保安司令部陳情保釋,1957年3月22日向軍人監獄陳情保釋。但軍人監獄4月12日回覆,因謝所犯為《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之罪,不合《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保釋規定,所以礙難照辦。
扣除羈押8個月9天,應於1962年3月25日期滿。奉國防部1962年2月24日令核准結訓開釋。至3月28日始獲釋,29日離隊。
被捕時,其妻正在家分娩,捕後音訊全無,讓其妻無法安心坐月子。而經濟來源的中斷,也讓謝家陷入困境,母親幫人洗衣、妻子亦以幫傭度日,但時斷時續,經濟不穩定,家中三幼兒常空腹過日。
出獄後在東海大學厨房充臨時洗刷工,每月收入400元,受臺中市警局列管。
1999年4月26日謝輝煌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謝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謝君參加叛亂組織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政府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