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坤淵

簡坤淵,1926年生,男,臺中市人,臺中師範學校一年級肄業。1950年3月15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25歲。
1947年曾參與二二八事件,後輟學逃往高雄躲避,直到1949年春才回臺中,在家種田幫忙農事。據官方資料,簡坤淵前已參加共黨組織,但失聯,至1949年10月又經同鄉江泰勇介紹參加共黨組織,聽江口頭講述共產黨的事情,未看過書籍文件。但簡坤淵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訊時表示,沒有參加共黨組織,是情治機關為了抓江泰勇,到家查問時才把他抓來的。
1950年3月15日在家被保密局武裝人員逮捕,送至臺中車站留置所二晚,再北送保密局地下室,8月5日移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1年2月7日移送臺北軍人監獄執行,1959年3月25日撥交臺灣警備總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後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期間曾被押回軍法處6個月,查問綠島發生的事件,再送新店軍人監獄。刑期屆滿前近3年調軍法處工程隊,分別在公館、新店、大崎腳及龜山等工地參加眷村新建或補修工作。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20天,應於1962年3月14日期滿。1962年2月24日奉國防部令核准結訓開釋,3月15日開釋。
自1950年3月被捕後,音訊全無,其父簡瑞祿憂慮不已,8月呈請警民協會查示,轉至國防部辦理。後其父憂勞成疾,不久即在12月20日病逝,但因在監服刑無法送終。出獄後,其子已13歲,準備考初中,錯過寶貴的家庭生活。出獄後警察每星期拜訪1-2次。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開始接受補償申請後,簡坤淵提出申請,並於1998年10月第36次董事會通過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7日簡坤淵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但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同一原因事實已獲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補償,不得再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所以2001年1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業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逃匿1年餘,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