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照霞 (簡昭子、簡昭霞)

簡照霞(193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中女子中學生,其經江泰勇吸收加入,編為臨時組織等情。1950年3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3月16日刑期結束,4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及同案被告江泰勇等相互關係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積極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女子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