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照霞 ( 簡昭子、 簡昭霞)
- 簡照霞 ( 簡昭子、 簡昭霞) 女 1931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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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昭子,又名簡照霞(1946年報准改名),1931年生,女,臺中市人,省立臺中女子中學高三肄業。1950年3月17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地區張伯哲等案」被捕,時19歲。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4月5日經同鄉朋友江泰勇介紹參加共黨。1949年初,江泰勇介紹陳汝芳、江森榮共組支部,由陳汝芳負責,開過兩次會,由江泰勇指導學習,批評該支部工作成績最壞。曾要求簡昭子在臺中女中發展黨員,但簡昭子始終未能覓得適當對象。1949年10月起江森榮未與支部連絡,剩下陳汝芳和她。1950年1月支部工作陷於停頓。
1950年3月17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8月5日移送保安司令部。1950年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1年2月26日送臺北監獄執行。1954年11月26日送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1962年2月16日奉國防部令核准結訓開釋。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18天,至1962年3月16日刑期屆滿,但至4月10日才離所,遭延長羈押長達25天。
1999年6月16日本人以簡照霞之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簡昭子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簡君及同案被告江泰勇等相互關係之供述為據,惟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積極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延長羈押部分,1999年向臺北地方法院申請冤獄賠償,2000年1月29日獲得臺北地方法院決定准予賠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4月5日經同鄉朋友江泰勇介紹參加共黨。1949年初,江泰勇介紹陳汝芳、江森榮共組支部,由陳汝芳負責,開過兩次會,由江泰勇指導學習,批評該支部工作成績最壞。曾要求簡昭子在臺中女中發展黨員,但簡昭子始終未能覓得適當對象。1949年10月起江森榮未與支部連絡,剩下陳汝芳和她。1950年1月支部工作陷於停頓。
1950年3月17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8月5日移送保安司令部。1950年10月5日經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5日經國防部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1年2月26日送臺北監獄執行。1954年11月26日送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1962年2月16日奉國防部令核准結訓開釋。扣除羈押天數8個月18天,至1962年3月16日刑期屆滿,但至4月10日才離所,遭延長羈押長達25天。
1999年6月16日本人以簡照霞之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簡昭子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簡君及同案被告江泰勇等相互關係之供述為據,惟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積極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至於延長羈押部分,1999年向臺北地方法院申請冤獄賠償,2000年1月29日獲得臺北地方法院決定准予賠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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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女子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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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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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