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實實 (石寔寔)

  • 石實實 (石寔寔) 1931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石實實(193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中醫院助理護士,其受張彩雲吸收參加匪黨。1950年3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2年8月6日奉准保外就醫。1956年8月30日回所。1957年12月16日奉准保外就醫。1958年2月26日回所。1959年7月1日刑滿後受感化教育。1959年12月23日開釋。 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互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醫院助理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