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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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洒連 1908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自耕農,年43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其於1949年5月下旬經住在草屯鎮的洪麟兒介紹參加共黨組織,與蔡萬雲、鄧炳基同一小組,受洪西以領導。8月開過一次會議,由洪麟兒主持,參加者有洪洒連、蔡萬雲、洪西以等人。10月中旬宣誓並由洪仁宣代寫自傳,擔任宣傳及張貼傳單的工作。1950年5月30日遭羈押於草屯分駐所。 後於同夜解送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1950年6月3日轉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6月6日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7月12日解送國防部保密局。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訊時,洪洒連翻供,稱其未參加組織、未開會,也未繳黨費,是刑警要他承認的。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17日遷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隊第六中隊。刑期自1950年12月19日起至1955年5月29日止。至1955年7月29日才開釋。共計執行5年1個月又28日。 據其子女敘述,1950年夏,一群穿軍服及便衣者將洪家前後包抄,未說原因即將洪洒連帶走,向其妻洪蘇棗說只是去問話,一去不返。幾天後即有幾個穿著紳士者到家威脅恐嚇其妻,三番兩次來家索取打通費、車馬費等,其妻無知,求救無門,被騙得團團轉,致人財兩空,全家陷入困境。後親朋不敢往來,子女又幼小,放領地又雇不到幫手,致其妻操勞過度,沒錢醫治雙眼,1952年初即告失明。子女則半工半讀,有的國校畢業,有的休學。而洪洒連於1955年7月刑滿開釋回家後,滿腹的委屈與無奈,加上服刑間遭到刑求,致胸前留下一塊槍管擊打的腫瘤。 1999年6月10日,其子洪景元等6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31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洒連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洪君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其子洪景元等另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申請寃獄賠償。2002年4月8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莊秋燕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做出(91)賠字第二號刑事決定,認定洪洒連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受監禁58日,准予賠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