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萬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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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萬雲 1908年出生 196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看守所,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萬雲(1908-1960),男,南投草屯人,公學校二年肄業。1950年6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44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9年6月蔡萬雲在草屯受洪麟兒吸收加入共黨組織,與鄧炳枝、鄧阿南同組,向洪麟兒宣誓,受交付的任務是吸收黨員及做宣傳工作。1950年6月3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拘捕,寄押於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看守所,6天後轉送臺北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 1950年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軍法處偵辦時翻供,稱在保密局因怕被用刑,所以承認參加共黨。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2月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執行,3月送內湖新生總隊,5月2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於1955年6月2日刑期結束,奉國防部5月24日(44)理玖字第839號令核准覓具妥保開釋。6月8日開釋。 1999年7月13日其子蔡孟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惟因三子蔡明進、長女蔡芒、三女蔡菊及長孫蔡國雄未提出申請,故暫由補償基金會保留。2001年10月2日,其長女蔡芒、三女蔡菊及長孫蔡國雄再次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4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02年12月23日,其三子蔡明進第三次提出補償申請,2004年2月7日經第三屆第十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萬雲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蔡君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