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萬雲
- 蔡萬雲 男 1908年出生 196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萬雲(1908-196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洪麟兒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50年6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6月2日刑期結束,6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