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藩

  • 林國藩 1923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內湖新生總隊、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國藩,1923年生,男,南投草屯人,公學校畢業。1950年6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佃農,年28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9年10月林國藩在草屯經洪西以吸收參加共產黨組織,與蔡萬雲、鄧炳基同組,在鄧柄枝家由洪麟兒主持宣誓。曾吸收洪陸山、洪磁棋、洪磁虎3人參加組織,惟他們都僅口頭答應,無辦理入黨手續。被交付的任務是宣傳和組織。1950年6月3日被南投縣草屯分駐所逮捕。 先送員林警察所看守所,一星期後轉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旋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1950年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在軍法處偵辦時否認參加共黨。判決後亦在看守所寫報告陳述並未參加共黨,是被捕後在臺中警局遭嚴刑拷問下才亂招認。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不予採納,仍以警局、保密局的訊問筆錄為主,於10月8日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後於1951年2月21日送內湖新生總隊執行。5月20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5年6月2日刑期結束,奉國防部(44)理玖字第882號令核准飭具妥保開釋,但至6月20日才開釋,共被監禁5年18天。 2001年4月2日,林國藩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國藩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另於2002年就本案部分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申請冤獄賠償。2002年10月1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法官陳如玲、蔡建興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做出(91)賠字第七十號刑事決定,認定林國藩於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受羈押計18日,准予賠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